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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精神病史 法院依法调解离婚
作者:周济 宁险爱  发布时间:2013-01-31 10:26:13 打印 字号: | |
  丈夫在婚前刻意隐瞒精神病史,谁料婚后病情日益严重,妻子先后两次起诉离婚。日前,在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的调解下,原告楚某和被告朱某调解离婚。

  楚某与朱某系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于2000年4月结婚,2003年生育一女孩。朱某患有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且在结婚前一个月还在治疗。在婚前,朱某及其家人刻意向楚某隐瞒了这一事实。婚后,楚某得知真相,虽然觉得感情受到欺骗,但还是抱着对朱某婚后能够治愈的希望,对其一直悉心照顾。

  谁料事与愿违,此后朱某的病症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有所恶化,严重影响夫妻双方的沟通交流。楚某在巨大的精神压力及感情折磨下,于2005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楚某撤诉。2012年,楚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由于朱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了其今后的生活有保障,离婚时将共有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被告朱某,现金资产分配给原告楚某,孩子由楚某抚养,抚养费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

  【法官释法】离婚诉讼中,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应否准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关键在于患者之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也不论当事人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晓对方患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患者之精神病经治不愈(须在患者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案情下适用)或久治不愈(须在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在夫妻共同生活在一方患精神病的案情中适用),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准予离婚。

  本案中,楚某在婚前并不知道朱某是精神病患者,但婚后知晓这一情况后楚某仍然与朱某同居并生下孩子,说明双方是有感情基础,故在2005年楚某起诉离婚时,法院未判决离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然而,朱某在婚后的治疗中,病情不但未见好转,反而不断恶化。

  当楚某再一次向法院起诉与朱某离婚时,法院鉴于婚姻自由的原则,又考虑到朱某现患有精神分裂症,故而楚某与朱某调解离婚的同时,在分割财产时给予朱某一定照顾。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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