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摩托车撞倒人逃逸了不说,在遭遇被害人拦截后竟然动粗打人。日前,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6月,被告人黄某骑着摩托车在芦淞区某路段撞倒了被害人宋某。出事后,黄某的第一反应竟然是夺路而逃。看到黄某想跑,与宋某同行的被害人陈某遂上前阻拦。为迅速逃离,黄某对陈某拳打脚踢。被撞翻的宋某身无大碍,见此情景便上前拉住黄某,黄某又对宋某进行殴打,迫使宋某松手后逃跑。
后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情系轻伤,被告人宋某的伤情系轻微伤。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与宋某、陈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对二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黄某系初犯,且表示深刻的悔意,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