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聋哑人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武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李某是聋哑人,常年在外流浪,曾因犯抢劫罪被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08年减刑释放。2012年年初,李某来到株洲,结识了同为聋哑人的武某。由于一时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两人便打算走歪门邪道敛财。不久,两人发现株洲的公共自行车使用率较高,很多女性骑行时喜欢把手提包放在自行车前框,他们觉得这是可乘之机。
7月至8月间,两人先后四次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骑行的自行车,然后乘其不备抢走放在前框里的手提包,共计抢得现金人民币六千余元,手机五台、公交卡、购物卡等物品。
由于两被告人均为聋哑人,法院及时为他们指定了辩护人,还聘请了翻译人员,充分保证了两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切实维护了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由于两人系聋哑人,均可从轻处罚。李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