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逐年增加,而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结婚,“二一一”的家庭形态导致离婚案件牵涉到父母及子女权益的日益增多,很多离婚案件在调解时愿意将财产赠送给子女,有的离婚案件在调解时要求将所欠父母的债务一并处理,否则不同意离婚,因此在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往往出现财产双方自愿赠给子女或是自愿约定在具体的时候偿还对方父母多少钱的条款,但调解书中并未将子女或父母列为当事人,因此作为权利人的子女(有的已成年)或父母有时根本不知情,有时虽知情但因没有法律文书,也不会及时申请执行,而持有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又不是权利人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因而导致超过了申请期限,调解内容难以实现,引发当事人的极度不满。
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有利于离婚案件的调解,促进社会和谐,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同时另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执行,维护法院尊严,提高法院的公信力。笔者建议,在离婚案件的调解协议中,可以将有利害关系的父母或子女列为案件的第三人,这样作为权利人的第三人,法院应依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而其也好在收到法律文书以后及时保障自己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