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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法院反映划扣公积金程序亟待明确
作者:刘跃羲 汪明卓  发布时间:2012-09-26 11:20:58 打印 字号: | |
  从2008年至今,该院共办理划扣公积金案件18件。在实际执行中,该类案件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能否划扣不明确。对公积金的查询和冻结,由于不涉及财产的实质处分,公积金管理部门一般都会准予。可一旦对公积金进行划扣,绝大多数公积金管理部门会以没有相关规定为由拒绝协助。少数的划扣成功的,也是经法院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多次协调后才办理的。二是对可划扣的情形规定不明确。在公积金的划扣中,对什么情况下可以划扣规定不明确,各地规定不一。有的规定只有住房消费类的案件才能划扣,有的规定达到了提取条件后可以划扣,有的没有规定可以划扣的情形,只能通过协商解决。三是划扣公积金程序上不规范。当前,划扣公积金的法律依据不统一,存在依据银行存款划扣、依据收入划扣、依据到期债权划扣等多种情形。同时,各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划扣程序未作出规定,受理扣划的部门也未明确。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有:

  一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划扣协助对象是金融机构和收入发放单位,但公积金管理部门并非金融机构也不是收入发放单位,未明确规定其为划扣协助对象。二是公积金管理规定所限。在执行过程中,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认为公积金属于专项资金,不属于划扣对象,且条例中对公积金提取情形和条件做了严格规定。三是公积金管理部门不愿协助执行。公积金划扣如果成为常态,公积金管理部门势必要配备相应人员,还要对系统进行相应调整,会增加其工作量,还要承担因此所带来的风险与责任。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立法予以明确。可以在相应法律和法规中,对公积金划扣的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理部门作出明确规定,便于公积金的划扣执行。二是制定相关细则。在实际操作中,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对可划扣的情形作出细化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三是加强协调力度。法院与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联络沟通机制,进一步注重协调,促进和规范公积金的划扣工作。
来源:白关法庭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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