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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反映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陈强 汪明卓  发布时间:2012-09-19 09:30:41 打印 字号: | |
  2009年1月-2012年8月,该院共审结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案件85案87人。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保护机制欠缺。在侦查取证、案件审理等一系列过程中,缺乏一整套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工作机制,被害人的隐私不时会被公之于众,容易遭受二次伤害。二是救济机制缺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目前存在盲点,国家救济制度的范围也相对有限,且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简单,可操作性不强。三是相关法益易受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未成年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刑事诉讼的参与权往往会被相关部门忽视。四是伤害与赔偿不匹配。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被害人的遭受的精神伤害远远大于物质损失,但根据现行法律,被害人对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未被纳入法律保护范畴,被害人往往难以获得充足物质性保护。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健全保护措施。在办案过程中,政法部门要尽可能克服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不适感和恐惧感,并充分注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与被害人隐私权保护间的平衡。二是强化思想引导。建议由妇联、学校、共青团等组织牵头,设立被害人心理咨询机构,为被害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生活指导等方面的服务,被害人可在第一时间内寻求帮助。三是完善救济制度。组建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机构,确保未成年被害人能平等享有法律援助,建立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机构和救助基金,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规范化、制度化。四是保障合法权益。要以规定的形式明确未成年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对是否立案、是否起诉、是否判决等方面享有知情权,还包括司法机关对罪犯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律适用、刑罚执行等也享有知情权,司法机关要履行相应的书面告知程序,并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救济途径。
来源:立案二庭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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