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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反映当前合议庭职能弱化应引起重视
作者:陈强 汪明卓  发布时间:2012-09-10 09:30:03 打印 字号: | |
  主要表现:

  一是庭审活动由承办人包办。除承办人外,其他审判员或陪审员对案件审理的参与度不够,主动性不强,往往是“一人审、二人陪”。二是合议程序落实不力。在案件合议时合而不议,集体智慧发挥不够,其他合议庭成员很少提出或根本不提意见,只是听凭或附和承办人意见。三是对合议责任认识不足。一旦案件出现问题,其他合议庭成员就认为事不关己,单纯地将案件责任归于承办人。四是请示现象相对普遍。对于部分争议较大、难度较高的案件,承办人为规避相关责任,普遍采取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方式,从而影响了审判效率。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增强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意识。要明确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的相互关系,进一步落实合议责任,增强合议庭人员的参与度,凝聚合议庭成员的集体智慧。二是制定适当的激励机制。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考评激励机制,奖惩相结合,确保合议庭全体成员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三是提高合议庭成员的庭审能力。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庭审驾驭、归纳总结、法律适用、司法调解等能力的培养,切实提高庭审效率,树立司法公信。
来源:立案二庭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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