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问题:
一是被告人居住地核实工作量大。从2009年至今,该院年平均判处缓刑人员在200名以上。根据相关规定,在宣告缓刑前,法院须对被告人的列管地进行核实,否则难以确定社区矫正地。而核实工作,无形当中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
二是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工作尚未步入正轨。根据《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应委托被告人列管地县级司法局出具评估报告,并将其结果纳入量刑考量范围。但此项工作只是刚刚起步,法院与司法部门的对接机制尚未建立。
三是判后矫正情况监督难。在将缓刑人员送交列管地矫正后,法院与矫正地司法部门、矫正社区没有形成有效的信息联系分享工作机制,对矫正人员,特别是矫正地在外地的人员难以实施有效监督,无法及时掌握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明确居住地核实工作。对被告人的列管地进行认真核实,对提供了居住证明,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当地居委会出具的被告人确在当地长期居住证明等才考虑让其在当地进行社区矫正,其余一律将被告人户籍地作为列管地。
二是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严格依据《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与司法部门建立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衔接机构,出台工作细则,并由专人负责联络,增强社会调查工作的实际效果。
三是加强社区矫正规定告知工作。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时,法院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人向司法局、派出所报到时间,并强调不按期报到的后果,从而进一步规范告知程序。
四是切实强化矫正监督。判决生效后,法院须立即向犯罪人员列管地县级司法局及检察院监所科寄送社区矫正材料,保证社区矫正机构能够对被告人进行有效监管,并及时催收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一旦发现与社区矫正机关衔接不畅时,法院将及时跟进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