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2年来,我一直胆战心惊,今天虽然戴上了手铐,但我的心却平静了。”日前,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被告人于军对审判长如是说。
于军系湖南常宁人,初中毕业后便与社会上的不良人员混在一起。1997年3月,于军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常宁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二年。从1998年4月开始,还处于缓刑考察期、刚满17岁的于军与他人多次纠集在一起,先后在广东省韶关市、湖南省株洲市等地区,撬窗入室,以暴力方法抢劫作案4次,劫得财物42000余元;盗窃作案1次,盗得财物价值7000余元。
1999年1月31日,于军最后一次参与作案,之后便开始了潜逃生涯。当时参与共同犯罪的几人在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均获重刑。于军一人则流窜至广东,使用假的身份信息定居下来,找到一份固定工作并结婚生子。2011年10月9日,于军在东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结合被告人于军已查明的犯罪事实,依法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于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原判缓刑,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判决后,于军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