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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移送管辖是适用通知还是适用裁定
作者:陈香兰  发布时间:2012-05-21 09:24:08 打印 字号: | |
  案情:甲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债权转让纠纷案,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在该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供一份其经常居住地在乙区的证据,但未提出管辖异议。甲区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以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通知各方当事人及乙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至乙区法院。

  笔者认为该案以通知的形式移送管辖不妥,应以裁定的形式移送。

  理由在于: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虽然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在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及《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中均规定是裁定移送管辖,因此在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情况下,也应该参照上述的规定适用裁定。

  2、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管辖中,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裁定有提出自己的意见的权利。同样,对法院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法院决定移送也应该适用裁定,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上诉,而不能以通知的形式直接剥夺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3、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的适用范围来看,在解决案件的程序性问题上一般都应适用裁定。
来源:立案一庭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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