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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反映当前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特点、原因并提出建议
作者:宁险爱  发布时间:2012-04-10 10:34:36 打印 字号: | |
  2008年以来,该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07件,其中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94件,占45.4%。主要类型:

  一是因主张支付双倍工资引发。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时,一旦劳资双方产生纠纷,劳动者便会以此为理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依法支付其双倍工资。该院受理的94件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一半以上的案件存在此种情况。

  二是因支付经济补偿金所引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特殊情形外,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都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院受理的具有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诉求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被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占了50%。

  三是因拖欠、克扣工资所引发。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弱的小型企业,一旦发生经营不善或遭遇市场冲击,便会出现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被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劳动者往往会自发地迅速组织起来,以集体诉讼的方式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主张权利。

  四是因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所引发。一些用人单位以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为手段,一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不规范、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之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关于支付加班工资的纠纷也是比较多发的类型。

  五是因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争议所引发。此类案件的主要表现情形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主要特点:

  一是案件涉及人数多,影响广,处理难度大。在群众性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不是单个劳动者的个人利益,而是多数劳动者的集体利益,牵涉人数较多,处理时稍有不慎,就会导致静坐、围堵交通、集体上访等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的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是利益性突出。从该院受理的94件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劳资双方争议的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支付加班工资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方面,这些均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三是劳动者组织化程度高。群体性劳动争议一旦产生,劳动者往往自发迅速组织起来,集体行动,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维权行动。

  四是劳动者的诉求增多。劳动者往往有多个诉求,如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同时,还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和加班工资等。诉求的复杂化致使案件审理的难度加大,审判周期相应延长。

  主要原因:

  一是劳动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按劳分配制度的深入,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体利益分配的平均化,促使劳动者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而对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适用等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劳动者的维权行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少数用人单位罔顾法律规定,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主要表现为: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并相应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更有甚者利用这一手段迫使劳动者自动离职,以达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长期以计件工资的名义按产量计付报酬,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变相使劳动者为其免费加班。

  三是用人单位内部的劳资集体协商机制运行不畅。多数工会严重依附于企业,不能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劳动争议产生的早期不能及时化解矛盾,形同虚设。其结果是导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缺乏有效地沟通平台,劳动者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长期积累下来的矛盾可能以体制外的形式表现出来。

  四是司法机关积极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力度加大。《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司法机关对劳动者权利的司法保护力度日益加大,从减免案件受理费到快立案、快判决、快执行,从《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重新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劳动者追诉更长时间的加班工资提供法律依据,再到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条件的放宽,司法保护向劳动者一方倾斜,劳动者因此有了更高的利益期待。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劳资双方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要以法制宣传为载体,加强法院与用人单位、社区的联系与沟通,定期在用人单位和社区举办劳动法律法规宣传讲座,明确告知劳资双方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违法责任以及正确、合法的维权途径,促使劳资双方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并理性维权。

  二是建立人民法院、工会和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三方合作预防调处机制。在纠纷伊始,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往往是个别的、分散的,处理起来相对容易,所以工会和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发挥自身的作用,同时邀请并联合人民法院及时进行调处,做到超前防范,防止纠纷形成,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和制定劳动纪律,并及时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从根本上解决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和拒付劳动者加班工资问题。

  四是凝聚合力,将诉讼调解和社会大调解有机结合。积极采用诉讼调解和社会大调解相结合,以诉讼调解为主导、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手段,邀请司法行政部门、劳动主管部门、社区街道等组织和个人协助调解、参与调解,开拓双方理性沟通化解矛盾新渠道。

  五是设立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基金。用人单位主动缴纳、政府拨款和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所得为基础,探索并设立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基金,并在人民法院确定案件不能执行的情况下启动,有效避免上述后果的发生。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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