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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反映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粟欢  发布时间:2012-01-30 09:06:30 打印 字号: | |
  2008年以来,该院共受理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18件。该类案件的审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关涉法律法律较多,审判质效问题突出。该类案件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众多,疑难问题涉及起诉、受理、审理、裁判等各个环节,对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制约日益突出。

  二是法律规定不健全,审理的标准难掌握。房屋登记案件法律规定不健全,审理的标准难以掌握,比如审查标准宽严不一,登记后发现的事实和证据的运用标准不统一,合理性标准运用尺度不统一,程序审查标准不统一等等,给审判带来不少的困难和问题。

  三是民行争议相交叉,法院审判作法不一。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大都与民事案件相关联。多数案件中,当事人形式上是对房产机关办理房产证的行为不服,实质上是对办证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争议。如何在行政案件中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往往做法不一。

  四是登记机关败诉率高,原因较为集中。据统计,该类案件登记机关败诉率高达70%左右。败诉的原因也相对集中,大都是因为忽视实体审查和违反法定程序所致。有的房屋转让合同、赠与合同明显存在瑕疵,未尽到合理的审核职责,即办理了转移登记;有的欠缺登记手续资料,仍为其办理了房产登记;有的未进行初始登记,却直接进行了转移登记。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建立科学完善的房产登记制度。2008年以来,相继出台了《房屋登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多项法律文件,对统一实践中存在的混乱,解决房产登记工作诸多问题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这些规定仍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远不能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因此还亟待法律和规章的进一步细化。

  二是严格执行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标准。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但从登记机构的职责义务来看,登记机构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的审查,既包括形式审查的内容,如申请资料是否齐全,也包括实质审查的内容,如对房屋状况的实地勘察。因此,法院对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标准就是登记机关是否依法审查全部事项,是否尽到了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

  三是做好房屋登记案件的协调工作。目前许多房屋登记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引发行政争议。充分运用协调工作,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因房产纠纷引发的各类矛盾,对于全面解决问题起到决定性作用。

  四是妥善处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只有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审判思路协调起来,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快捷、有效的救济。法院在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审理中,可以对相关的房屋买卖、赠与、抵押等基础关系的争议做出判断,除此之外,只能等待民事争议由其他处理机构做出判断。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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