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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应为法院工作注入更多能动元素
作者:汪明卓  发布时间:2011-09-19 12:28:09 打印 字号: | |
  9月15日至16日,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能动司法方式专题研讨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景汉朝在讲话中强调,要依法推进司法改革,狠抓司法改革各项任务的落实,不断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9月19日《人民法院报》)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民主法治进程加快推进,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带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的双重愿望,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汇聚到人民法院。然而,在新形势下服务经济发展和民生需求的新任务不断增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还存在许多不适应,急需通过积极改革予以完善。

  所幸党和国家也充分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司法体制改革也随之启动,一场司法领域内与时俱进、吐故纳新的革新活动也在全国各地铺开。几年来,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运用,司法体制改革也收获了累累硕果。在这种背景下,人民法院应以司法改革为契机,为工作注入更多能动元素,确保司法服务始终为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发力。

  要在司法改革中着力研究新情况。司法体制改革是对司法部门的权力运行机制的改进创新,可以说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纵观全局的基础性工程。人民法院借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东风,可以在不断挖掘现有工作机制中存在的老问题的同时,更加积极主动的研究社会发展进程中司法工作所遇到的各种新情况。在广泛收集信息的基础上,寻找和发现其中的规律并及时消化,还要积极向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法院反馈,以此为人民法院科学司法、民主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要在司法改革中仔细发掘新办法。司法体制改革是对人民法院司法服务体制的丰富和深化,也是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有序指引。当前,司法审判资源与人民群众需求的供给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借助有限的司法资源服务更多涉诉群众已成为各级法院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司法改革的各项任务,通过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司法能动理念,丰富其内容,创新司法服务形式、拓宽服务载体、完善服务机制,用更多的“金点子”为群众排忧解难。

  要在司法改革中认真找到新出路。司法体制改革的初衷就是确保司法服务机制始终顺应时代的要求、把握社会的脉络和贴合群众的需求。通过司法改革这一立体化、全方位的工作,充分激发广大法院干警对司法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法院司法服务的主动性,因地制宜,群策群力,更好地为法院求良策、寻好方,找出一条便于人民法院开展、人民群众也乐于接受的新路子,让广大群众在法院里都能找到维权的好办法,从而尽享司法改革所带来的各种成果。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人民法院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始终突出能动性,不断消除工作死角、健全服务机制、提升工作效率,是人民群众对其工作的必然要求。循着司法改革的康庄大道奋勇前行,人民法院也必将收获更多的成绩,实现更大的发展跨越。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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