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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稳定的局面需各方共同营造
作者:汪明卓  发布时间:2011-09-16 12:24:32 打印 字号: | |
  9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王乐泉在全国部分省(区、市)县级党委政法委建设座谈会上强调,各地要全力推动县级党委政法委建设上新台阶,切实打牢政法综治维稳工作的基础。(9月15日《人民法院报》)

  建国以来,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努力下,展现在世人面前的中国,到处都是欣欣向荣、和谐稳定的景象。特别是在几十年改革开放中,我们经历了经济的跨越式大发展,看到了翻天覆地的沧桑巨变。在世界形势风云万象、波谲云诡的变幻中,我们所取得成绩可谓难能可贵,所营造的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同样值得珍惜。

  为此,无论是任何人、任何一个部门、任何一级党委政府,都应该把努力维护和谐稳定的氛围当做自身的一种责任,作为一种自觉,只有人人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营造,才能确保经济平稳发展,才能持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谋福祉、为社会发展强根基。

  维护社会和谐离不开公民的积极自律。作为社会中人,每一名公民都是社会的细胞,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权衡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高低与否,主要是看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对各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遵循程度。遵规守法、礼貌待人应该是社会日常生活中不分时间、不分地点存在的最为普遍的现象。一旦在这些方面存在不和谐因素而让普通大众费心,让相关部门费力,那么将在很大程度上将会影响民众的感情态度,继而动摇和谐稳定的社会根基。公民的自律,是每个人自然而然的一种社会责任,亦是对自身以及其他人负责的一种积极表现,更是整个社会应该持续高度关注的内容。换言之,保障一个文明的社会生活环境、切实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无疑应当突出人人自律。

  维护社会和谐离不开司法的有序参与。维系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单靠公民自律还远远不够。特别是在当前这个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刻,各种新老矛盾层出不穷、相互交织,这些矛盾纠纷一旦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将很可能会破坏良好的社会关系,侵蚀和谐大厦的根基。此时,司法的主动参与就变得尤为必要了。各级司法服务部门要切实从产生各种矛盾纠纷的根源着眼,将服务关口前移,通过对矛盾纠纷依法、合理、有效地干预,从而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深化。此外,对于无法调和的矛盾,应该及时通过司法程序,借助法律手段进行规范和调整,与此同时,司法部门还需要将调解等工作落实到各个环节,确保困扰人民群众的纠纷在平和的环境下得以妥善解决。

  无论何时何地,珍惜这难得的发展环境,营造公正有序的社会氛围,需要我们每个人都参与进来,贡献自己的力量。让我们共同携手,从自己做起,共同创造未来美好的生活。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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