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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反映协助扣划公积金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建议
作者:刘跃羲  发布时间:2011-09-30 07:25:49 打印 字号: | |
  主要问题:

  一是实际运用较少。在该院近3年的执行工作中,扣划公积金的情形只有4次,绝大多数公积金管理中心往往拒绝协助法院执行扣划公积金。能够成功扣划的,也都是经过了法院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次协调。

  二是工作机制缺失。有的地方公积金管理部门仅规定在离婚析产执行案件中,公积金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可以扣划,有的只有住房消费类的案件才可以扣划,有的以其内部规定的提取情形作为扣划情形,有的没有规定扣划情形,缺乏统一的规定。

  三是扣划程序不明。除少数地方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协助扣划公积金具体作了规定之外,大多数地方对此没有专门规定,受理部门、扣划流程、协助义务及违规责任追究等环节缺乏可供操作的程序。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有:

  一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现行法律对公积金部门没有明确规定为协助单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和“收入发放单位”。但有的公积金部门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认为公积金属于专项资金,既不是存款也不是收入,不予协助。而法院认为公积金属于财产,可以查封、冻结、扣划。

  二是公积金管理部门拒配合协助。公积金部门从自身利益考虑,一旦放开口子,需要系统调整,人员岗位配置,势必增加工作量,增加工作风险,出现错误有可能承担责任,因此不愿意协助。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强化沟通协调。各级法院可比照房产、土地、银行等部门,与公积金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联合制订相关操作规定,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规范、统一公积金协助执行。

  二是出台相应解释。在不修改法条的情况下,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公积金予以释明,将其列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财产”,从而为划扣公积金提供法律依据。
来源: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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