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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反映征地拆迁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粟欢  发布时间:2011-09-20 08:09:49 打印 字号: | |
  该院自2008年以来先后审结因征地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9件,办结非诉执行案件10件。存在的问题:

  一是补偿标准不一致,补偿政策较乱。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之间、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之间以及不同建设项目之间的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不一,价格差距较大,甚至同等条件下也有可能获得不同的补偿安置,导致许多拆迁户产生抗拒心理。

  二是征地工作欠规范,程序瑕疵较多。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中,往往存在较多的程序上的瑕疵。如在拆迁之前不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公示,补偿安置方案缺少批准手续,未告知当事人对补偿方案享有听证权利等,还有如安置公告、裁定文书的送达延迟等。

  三是公开透明度不高,政策宣传失位。虽然政府在征地拆迁前有告示或召开居民(村民)代表会议,但涉及面较小,仍有许多人不了解相关政策,拆迁户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认知度和参与度都很低,造成拆迁抵制情绪大。

  四是申诉投诉不畅通,争议解决机制不健全。目前,受征地拆迁影响的居民常常因投诉无门,无法及时行使申诉权利往往四处上访。而少数政府部门因为征地已经实施或用地项目已经动工,对征地拆迁争议的处理积极性不高,经常推诿、拖延,严重影响了民意表达。

  五是后续安置措施不到位。“先拆迁,后建安置房”是各地都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在实践中,部分安置房因资金周转或手续不全等原因导致安置房建设进度缓慢,延迟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导致被拆迁户不能得到及时的住房安置,引发被拆迁户的不满。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建立备案制度,杜绝征地补偿程序瑕疵。建立征地拆迁备案审查制度,对凡依法进行的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案件,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将全部文书资料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查,征地拆迁与补偿工作接受上一级政府的监督。如案件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上一级政府应出具书面意见,并配合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二是提高征地拆迁透明度,健全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发放相应宣传资料,派驻相应人员,主动为其答疑解惑。同时,充分保证权利主体在征地调查、征地及拆迁补偿费的协商、劳动力安置等过程中的参与权和发言权。此外,当被拆迁户对补偿标准或者补偿价格不满意时,能够通过有效途径提出异议,并能选择通过诉讼或仲裁以外的形式及时化解纠纷。

  三是建立征地拆迁监督机制,确保补偿安置及时到位。建立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机制,考虑不同群体的不同要求,尽量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制定科学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对于安置资金的发放、安置房建设、失地人员的就业等问题要由专人负责,及时到位,切实缓和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的矛盾与对立。

  四是健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面的法律法规。基于现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法规部分内容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建议尽快出台相应细则,具体明确规定政府土地征用权、征地范围、征地拆迁程序等内容,特别是在明确具体补偿标准上,既要根据土地性质制定相应补偿标准,又要因时因地做好各种统筹协调工作,充分保证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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