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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反映“另案处理”情形存在隐患并提出建议
作者:刘跃羲  发布时间:2011-09-14 09:28:22 打印 字号: | |
  该院经过调研发现当前刑事案件中“另案处理”使用情况较为普遍,其主要特点有:

  一是“另案处理”人员数量较大。在该院近三年的刑事案件判决书中,注明“另案处理”的人数约占被告人总数的20%,年均有近100人。

  二是另案处理案件多数存在于多发性犯罪中。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等犯罪罪名的占总数的绝大多数,对社会治安危害性较大。

  三是对“另案处理”人员继续移送审判的数量较少。经统计,“另案处理”人员移送审判数量约为总数的10%。

  四是法院对“另案处理”具体情况难以查究。在侦查卷宗和起诉卷宗中对此类人员的身份情况,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证据情况,已经或将要如何处理等情况表明不清楚甚至缺失,法院依照“不告不理”原则难以查究。

  隐患主要表现为:

  一是成为法官担忧案件审判质量的潜在因素。部分人员不到案,不接受审判,审理中难以把握全案,对犯罪事实以及共同犯罪的认定,主从犯的划分和量刑造成困扰。

  二是严重损害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不及时制裁未到案人员,群众不满意,将容易滋生不信任法律的意识,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也以比照心理不服判决而上诉。

  三是存在较大的社会稳定隐患。此类人员继续作案可能性很大,影响社会安定。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对“另案处理”情绪很大,容易引发涉法上访。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建立另案处理人员登记销号制度。公检法三家要对刑事案件中另案处理人员的情况逐一登记,形成电子数据库备查,并进行动态管理,最终处理后销号标注,杜绝遗漏、隐瞒、偷换或不处理。

  二是建立另案处理移送说明制度。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应详细填写另案处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涉案情况、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另案处理的原因、结果和将会采取的措施,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移送下一诉讼程序审查。

  三是充分发挥侦查、检察、审判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职能,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司法监督。严厉打击利用“另案处理”而受贿、徇私枉法等腐败行为,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和立案监督。法院充分行使审判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提出司法建议。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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