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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反映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
作者:粟欢  发布时间:2011-08-26 09:13:34 打印 字号: | |
  2008年以来,该院共受理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13件。主要特点:

  一是案件类型多样化,审判质效问题突出。随着房产登记案件数量的增多,案件类型也呈多样化趋势,从过去相对单一的不服房屋权属登记发展到不服撤销登记、不予登记、抵押登记、房屋登记行政赔偿等类型。该类案件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众多,疑难问题涉及起诉、受理、审理、裁判等各个环节,对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制约日益突出。

  二是法律规定不健全,审理标准难掌握。由于房屋登记案件法律规定不健全,审理的标准难以掌握,给审判带来一定的问题。如审查标准宽严不一,登记后发现的事实和证据的运用标准不统一,合理性标准运用尺度不统一,程序审查标准不统一等等。因缺乏明确、具体、统一的规定,不同法院对类似案件可能会做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三是民行争议相交叉,法院审判作法不一。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大都与民事案件相关联。在大多数案件中,当事人形式上是对房产机关办理房产证的行为不服,实质上是对办证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争议。在行政案件中不同的法院往往做法不一,有的法院认为在行政审判中原则上不得处理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故而中止行政诉讼,告知当事人先行处理民事争议,有的法院则合并审理,对相关的民事争议一并做出裁判。

  四是登记机关败诉率高,原因较为集中。该类案件登记机关败诉率高达70%左右。败诉的原因也相对集中,大都是因为忽视实体审查和违反法定程序所致。有的房屋转让合同、赠与合同明显存在瑕疵,未尽到合理的审核职责,即办理了转移登记;有的欠缺登记手续资料,仍为其办理了房产登记;有的未进行初始登记,却直接进行了转移登记。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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