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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反映当前被执行人以冷暴力规避执行现象应引起重视
作者:苏辉  发布时间:2011-08-09 09:02:11 打印 字号: | |
  该院在调研中发现,在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启动以来,越来越多的被执行人选择以“冷暴力”方式来替代暴力抗法行为,其表现形式为以自杀、自残、老弱病残家属要挟执行人员和执行法院,恶意投诉,无理上访等不与执行法官发生肢体接触的抗拒执行行为等,其目的在于给法院和执行人员施加压力,阻碍执行工作的开展。主要后果:

  一是激化社会矛盾。被执行人通过各种途径恶意投诉,无理上访,混淆是非,拖延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执行工作难以及时推进,同时也容易引发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满,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

  二是执行工作进退维谷。执行中遇到当事人自杀、自残或有此倾向时,执行人员往往不得不暂停强制措施,进行说服工作,执行期限被迫拖延,使当事人产生“法院怕我”的态度,执行工作极易陷入被动。

  三是恶化执法环境。普通群众由于不了解真相,出于同情弱者的心态,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反感,这无疑将危害执行环境,削弱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职能。

  四是动摇执行队伍。少数当事人抓住执行法官怕出事影响社会和谐的心理,以此种冷暴力威胁,使执行法官在承受案多人少压力的同时,还要应对来自当事人的精神要挟,难免产生厌倦甚至畏惧心理,希望调离执行岗位,从而影响执行队伍稳定。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突出综合治理。对可能触化矛盾激化的执行案件,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并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参与执行,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形成治理合力。

  二是讲求执行艺术。在执行工作中,加大调解劝说力度,积极邀请基层组织负责人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情理、法理并用,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化解矛盾纠纷。

  三是健全相关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执行责任评估制度和惩戒制度,切实避免执行法官受理错误追究,降低执行法官职业风险,严厉制裁对法官侮辱、诬告、伤害等行为。

  四是修改相关法条。结合民诉法的修改,并配套修订刑法,通过法律形式,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包括“冷暴力”规避执行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增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成本。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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