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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反映“限高令”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刘跃曦  发布时间:2011-07-12 10:04:59 打印 字号: | |
  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该院通过对“限高令”适用工作进行调研,发现“限高令”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是“限高令”适用较少。在“限高令”适用过程中,基于限制高消费和罚款、拘留在适用情形上有重合,加上“限高令”操作较为繁琐,法官往往倾向于罚款、拘留等措施,较少启动“限高令”。

  二是限制标准难以界定。由于当前对高消费场所缺乏较为权威、标准的等级划分,同时因地域、消费水平、消费观念的差异,限制高消费的标准界定和把握上存在一定困难。

  三是送达较为困难。高消费场所种类繁多,送达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法院囿于人员不足、执行工作量大等原因,难以一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是公示力、约束力弱。目前“限高令”主要是通过媒体发布,范围较窄,公示力相对不足。同时,各高消费场所为营利,对相关人员往往隐瞒包庇,对“限高令”以不知情为由不协助履行,导致“限高令”缺乏约束力。

  五是恶意规避行为难查实。部分被执行人为规避“限高令”,在高消费场所消费时借用其家人、朋友及他人的名义,即便是发现了被执行人出现在高消费场所,也难以证实被执行人在以自己的财产消费。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突出信息共享,形成联动机制。法院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实现数据联网,特别是与公安、房产、国土、税务、工商以及机场、铁路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各部门有效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是设置有奖举报,扩大威慑力。设置举报电话和信箱,对举报违反“限高令”的人员给予相应奖励,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举报违反“限高令”的行为,进一步加大“限高令”的威慑力。

  三是出台补充规定,增强适用性。建议出台“限高令”的相关补充规定,明确“限高令”启动情形,细化限制场所、行为和具体标准,便于具体操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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