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问题:
一是司法文书送达难,审理周期较长。对涉港澳台离婚案件,法院一般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由于当事人拒签或地址不详等原因,司法文书有时难以送达,致使审理周期相对较长。
二是港澳台方的当事人出庭率极低。港澳台方的当事人收到起诉状及传票等法律文书后,鲜有答辩和出庭应诉的,导致双方诉辩意见不明确,争议焦点难以确定。
三是事实审查、证据认定难。内地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一般为结婚证,或者是相关人员证明夫妻感情方面的材料,比较单一。因对方当事人未出庭,法院无法质证,造成证据和事实认定难。
四是诉讼保全难。由于路途遥远,司法协助机制有待完善,一旦涉及到财产保全,手续繁琐且耗时,相关当事人维权比较困难。
五是案件执行难。判决后,即使确定了内地方当事人享有一定的财产所有权,也难以将财产权利落到实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流于形式,最终导致内地方当事人无法享受权利。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自律和他律能力。通过宣传港澳台有关政策法律、社会制度、传统观念等方面的知识,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及自我保护能力。大力开展传统道德教育,增强群众自律和他律能力,杜绝畸形婚姻现象。
二是创新庭审方式。可采取电话开庭、视频直播开庭等多种方式进行庭审,充分调查取证,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质证意见,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严把婚姻登记关。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涉台婚姻登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并仔细询问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制止。同时应当提醒或帮助已经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进行结婚公证,便于公证机关及时将当事人材料寄往户籍部门注册,避免假结婚、重婚、骗婚等情况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