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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调研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尹小玲  发布时间:2011-06-21 09:11:22 打印 字号: | |
  芦淞法院在调研缓刑工作时,发现在适用缓刑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现行刑法对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缺乏具体、科学的标准,司法实践难以把握。在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中,犯罪分子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条件是审判人员在主观上的推测和判断,是一种预期的想象。但作为适用缓刑的一个实质性条件,则缺乏具体、科学的标准,使法官难以把握。

  二是监管流于形式,缓刑实际执行难。在实践中,公安机关警力有限,难以顾及监管工作。此外,对被告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怎么配合没有具体的要求,而且法院的判决书也没有送给被告人所在的基层组织,考验期限也没有告知被告人所在的单位和基层组织,容易造成法院管不到,公安机关管不了,基层组织无法管局面。

  三是县级区域缺少青少年管教机构,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难。县级区域没有相应的青少年管教机构,而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不少是农村的青少年,他们的父母常年外出打工,家中只有年迈的祖父母负责照看。对这些未成年被告人,由于其父母不在身边,祖父母又无力管教,监管工作难以开展。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严格遵循上级法院针对特定主体和某些罪名的缓刑适用中出台的司法解释和倾向性意见。如2006年1月23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贪污、受贿案件一般不宜判处缓刑,……。

  二是严格量刑考察条件。所有案件在缓刑适用时应普遍考察犯罪性质、主观原因、认罪态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和一贯表现情况等条件,然后综合判定是否适用缓刑。

  三是进一步改善监改条件。法院和公安机关、单位、基层组织要加强合作,要为缓刑犯创造良好的监改条件,加强对他们的监督改造,防止重新犯罪。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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