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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的必要性研究
作者:苏辉  发布时间:2011-06-13 22:27:21 打印 字号: | |
  我国民事执行程序只是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并没有单独的法典。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已经进入转型期。在这一时期,我国的民事执行面临着执行难的尴尬,然而执行难不仅有其经济层面的原因,还有体制方面的不足,现行的将执行纳入民事诉讼范畴的执行体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要求。因此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需要来看,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极有必要从民事诉讼法中独立出来,单独制定一部强制执行法典。

  第一,将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在一部法律之中,容易混淆民事执行权和民事审判权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

  在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执行权被视为民事审判权的构成部分。但是,近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民事执行权与民事审判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民事审判权是确认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强制解决民事纠纷的国家权力,它具有被动、中立、独立、专属、终局等特征,而民事执行权是实现权利人权利的国家权力,它既不同于司法权,又不同于行政权,既有独立性又有边缘性。将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在同一部法典之中,易于将民事执行权混同为民事审判权,影响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构建。

  第二,民事强制执行与民事诉讼在性质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将两种程序规范在一部法典中,可能抹杀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独特性。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为了实现诉讼公正,必须确保诉讼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攻击防御机会和手段,法官只需居中裁判,不必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而民事执行是强制实现权利人权利的程序,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权威,在坚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提高民事执行的效率,在实施执行的过程中,需要执行官主动积极地收集有关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并果断地采取执行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可见,在具体的程序制度上,民事强制执行与民事审判存在重大差别,如果将两种程序规范在一部法典之中,必然会抹杀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独特性,影响该程序功能的发挥。

  第三,将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规范在民事诉讼法典之中,限制了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规范性条文的数量,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一部法典的条文数量总是有限度的,将民事诉讼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规范在一部法典中,其必然结果是压缩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的条文,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严谨性和完整性。在共有270条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典中,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的条文仅30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条文过少,程序规范难于全面,操作起来就可能增加随意性,造成“执行乱”的不良局面。

  综上所述,笔者期望执行工作方面能有结构更加科学,各项制度合理衔接的强制执行法予以规范,以破解现实执行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切实破解执行难,实现当事人的应当享有的权利,让法律正义的光辉真正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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