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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分析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作者:苏辉  发布时间:2011-06-10 09:37:14 打印 字号: | |
  芦淞法院在对进入执行阶段的民间借贷案件调研后,发现当前民间借贷案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有:

  一是被执行人难找。有些民间借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借款时就没有想过要还款,提前转移财产,长期隐匿不归故意逃避法律义务,且无任何联系方式,造成人民法院无法送达执行法律文书。

  二是无财产可供执行。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一些农民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因为医疗、子女教育等经济问题,与他人约定了较高的利息和违约金。这类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除了基本住房和承包地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外,还有一部分人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停滞,无力偿还债务。

  三是保证手续不健全。在实践中,一些债权人为了确保实现债权,在与被执行人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时,要求有保证人提供担保。但往往是保证责任约定不明,分不清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有的则是超过了债务担保期限;有的是债权到期后重新更换借据,没有保证人予以担保,这些案件在执行时债权人很难通过保证人实现债权。

  四是借据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有许多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的本金与借据的金额不符,如直接在借据中约定本金、利息;或是本金和利息计算在一起,算做借据金额;或是计算出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借据金额写本金的金额;或是利滚利,多次发生借贷,每月都不能还清,余额部分加新借部分合在一起约定利息,重新出据借据。上述情形大多数债权人是类似职业放贷人,大多数债务人属于信誉和能力较差的人。对此类案件的执行难度非常大,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抵触情绪大,大多不愿意按判决的执行标的自动履行,造成执行兑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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