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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反映审理涉毒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杨兴华 汪明卓  发布时间:2011-05-19 09:31:52 打印 字号: | |
  芦淞法院在对涉毒品案件进行调研时,发现该类案件在审理时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固定证据难。涉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绝大部分证据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稳定性差,容易变化。一旦涉毒品犯罪上、下线人员同时翻供,或者贩卖者与吸食者的言词同时发生变化,就无法固定犯罪证据,给我们的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困难。

  二是事实认定难。因为毒品贩卖次数跟量刑有很大关系,特别是贩卖三次和贩卖二次的处罚差别很大。如果言词证据发生变化,有没有新的证据,其结果就是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或者是检察机关变更起诉,这样很可能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从重罪变成轻罪。

  三是量刑界定难。由于对毒品含量没有鉴定,特别是对新类型毒品,因此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也容易出现问题。在审理涉及新型混合型毒品案件,侦查机关往往只对毒品作了成份鉴定,而不作含量鉴定,致使法院因缺乏依据而就量刑陷入两难境地。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强化证据意识。建议侦查人员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对其进行讯问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收缴毒品后当面称量也尽可能进行同步录像;关押场所也要做好监管工作,不让同案人员有串供的机会,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二是加强鉴定工作。建议尽快出台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毒品含量进行鉴定。政法部门需统一思想,切实把毒品鉴定工作特别是混合型毒品,可能掺假毒品的含量鉴定工作抓好,让涉毒犯罪人员息诉服判,减少对立情绪。

  三是注重综合治理。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必须实行综合治理。要组织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整体作战,形成人人关心参与打击毒品犯罪的良好氛围,同时适当发挥强制力的作用,尽量减少毒品犯罪。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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