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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反映当前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作者:杨兴华 汪明卓  发布时间:2011-05-16 09:18:01 打印 字号: | |
  芦淞法院在对该院2008年以来审结的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时,发现在法院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财产刑适用较多,实际执行到位率不高。刑法中可单处或者并处财产刑的条文较多,但在实际执行中,基于犯罪分子自身等原因,很多财产刑难以执行到位。该院2008年至今判决的财产刑数额为1200万元,但实际执行到位的为790万元,仅为65.8%。

  二是个人征信机制仍不完善。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尚不发达,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未能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和个人信息资料系统,法院对罪犯的个人财产状况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使得财产刑的执行形同虚设,从而导致财产刑“空判”的现象。

  三是财产刑减免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刑法五十三条对罚金刑的减免作出了规定,但对具体如何减免,由哪个部门决定减免及减免的比例、方式等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缺乏可操作性,致使许多符合减免条件的案件也因此没有得到减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续财产刑的执行。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实行财产刑执行担保金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与被告人及其亲属沟通,要求对财产刑执行提供担保,将主动缴纳行为作为一种酌定从宽情节,在对被告人量刑时选择量刑幅度内较轻的刑罚。这样可以调动被告人履行财产刑的积极性,降低执行成本,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风险。

  二是加大对执行机构的保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财产刑的执行机关明确规定为第一审法院裁判执行机构。这就意味着执行部门的任务更加重。因此,各法院要将财产刑的执行纳入执行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执行机构人、财、物的保障力度。

  三是建立并完善财产刑易科制度。可以尝试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采取财产刑易科公益劳动等非监禁刑替代措施,允许交不起财产刑的被处罚人在刑满释放后强制其在公益场所以从事公益性劳动,以其劳动所得折抵罚金,而不必收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空判”问题,减少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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