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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分析土地行政征收执行案件的特点并提出建议
作者:粟欢 汪明卓  发布时间:2011-05-04 09:01:24 打印 字号: |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在对该院近几年审理的9件土地行政征收执行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时,发现该类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涉及面广、影响大。案件多涉及房屋和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往往代表一户甚至多户的利益,涉及人员相对较多,且分布范围广,几乎涵盖全区所有乡(镇)村。二是矛盾对抗性强、易激化。大多案件矛盾尖锐,易导致矛盾激化,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继而影响社会稳定。三是安置补偿矛盾突出。几乎所有案件均涉及房屋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由于涉及各自利益,双方互不相让,很难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建立备案制度。凡依法进行征收案件,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将全部文书资料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查,接受上一级政府的监督。如案件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上一级政府应出具书面意见,并配合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二是加大审查力度。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审查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否附有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注意审查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对行政机关补偿安置标准合法但明显偏低的,可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三是形成工作合力。明确上下级法院、公安、消防、城管、医疗救护、街道办事处等各方面力量在执行中的职责。基层人民法院在案件审查后,认为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确需进行强制拆迁的,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批。同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上级人民法院统一进行警力调配,加大市、区各级法院的综合执法力度。四是采用听证程序。明确规定听证的法律效力,听证笔录记载的证据是经过当事人质证和辩论过的,是法院作出裁定的唯一依据,未经听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裁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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