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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分析审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李朝龙  发布时间:2011-04-15 13:19:2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在服务审判、保障审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有的地方尚需完善和规范。芦淞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工作,对当前审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如何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提出了建议。

  一、审判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

  1、审判工作与辅助工作,业务工作与管理工作功能交叉。审判庭除负责开庭审案、合议、裁判等工作外,还存在许多程序性事务工作需去开展,如绝大部分法律文书送达、排期开庭、委托鉴定、审中督查、证据交换、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工作。另一方面法官与辅助人员分工不清,职责不明。法官不仅开庭审理案件,而且还要负责庭前准备、庭前调解、移送检查等。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大立案机制尚未建立,未能将案件审理的一些程序性事务及一些辅助性工作真正归口到立案庭管理。

  2、审判质量静态监督多,动态监督少。对已结案件按案件质量评查登记表所列各项认真逐项评析的静态监督多,对案件的动态监督少,未延伸到案件的事前、事中监督。对案件是否依法办理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是否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是否实行了合议制度、是否依法办理司法鉴定手续、承办法官是否存在不当行为等事项未有效监管。这是因为案件监督管理未能实现管理规范化,审判质量管理与审判流程管理尚未有机结合,难以实现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的预防职能、发现职能和及时纠错职能。

  3、法官考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的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考评机制的建立,确实具有一定进步意义。但是,现有的考评机制也并非白璧无瑕:一是考核设计不具体。只将任务指标量化到各个庭、室,并未量化到每一个法官,使每一个法官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实践中又出现了“小集体大锅饭”的情况,在各个庭、室内部有失公允。二是考核的内容也不尽科学,有违审判规律之嫌。如结案数、结案率、调解率等只能从局部反映一个法官的工作而非全部。如调解率,案件能否调解,从本质上说,并不取决于法官,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当然,法官在调解中的协调会起一定的作用,但单凭这一作用就能决定全年调解率的指标高低吗?三是目前的法官考核内容不全面。现在的法官考核,总是主要围绕法官所办案件的数量以及卷宗所反映的案件质量这两方面进行,注重结案率、调解率、二审发回率改判率等,其实,这不能完全反映出一个法官的审判业绩。

  该院建议:

  1、确立立案庭为案件调度中心与行使审判程序管理权为一体的案件综合服务部门,设立审判流程控制中心,由立案庭负责实施;同时明确审判流程管理过程中的立案、排期、送达、保全、庭前准备、先行调解、庭审、结案、督查、归档、信访等十一个阶段,并以诉讼法为依据,以审判过程各阶段的审限管理为核心,将诉讼法对审限的规定层层分解,对审判每个阶段都规定详细的审限要求,对各类型案件进行动态监督、管理,保证案件在合法的审限内尽快审结。

  2、将程序性事务工作从审判业务部门中剥离出来。审判庭负责举证期限届满后接受案件,并按立案庭决定时间开庭,需要二次以上开庭、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等程序性事务工作,由立案庭完成,从而实现审判权与审判程序事务权的相对分离。

  3、构建科学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从注重审判结果向注重审判中各个环节的转变。审管办每月不少于一次不定期随机选出案件按照排定的开庭日期和地点进行庭审的旁听,监督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及时填写“案件质量检查表”,能补正的书面通知限期补正。对每一起案件的审限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结案,需要延期审理是否依法申请延期。同时监督业务庭开展审判质量自查:一是规范庭审,严禁出现办公室开庭、书面审理、自审自记等违反程序的问题。二是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看是否做到证据认证全面、法理分析透彻、法条引用准确、制作格式规范。三是规范卷宗装订,检查有无错别字、缺项、杂乱的问题。业务庭每月要将自查结果上报审管办。

  4、将审判管理与综合目标量化管理规定相结合,完善规范各种审判管理制度。一是将审判质量作为重要的考评项目。审判质量是法官考评的核心内容,其面广量大,包括程序是否公正、实体是否公正、裁判文书质量、审判技能甚至社会效果等。二是加大对调研能力的考评。具体考评时,可以根据法官的调研能力和实际水平,确定不同的目标。主要还是根据法官撰写、发表文章的数量,刊物的级别档次或影响力,获奖的情况以及参加专题学术研讨会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三是应当对法官政治素质、思想品德进行考核。在这方面,往往无法进行硬性的量化考核,却可以细化,如:平时不注意自己的仪表、举止、言论、态度等扣多少分;在审判和执行公务时未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徽章,扣多少分;着法官服时还围围巾、戴首饰、染彩色头发、染指甲、蓄胡须等,扣多少分等。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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