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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反映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唐全召  发布时间:2011-03-28 11:12:51 打印 字号: | |
  该院在对2009年以来审结的49件70人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时,发现该类案件在审判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指定辩护难。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不请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但由于目前可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很少,加上一些律师因经济利益不愿担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即便同意出庭,也只是应付了事,给审判工作带来极大不便。

  二是帮教环境有待改善。有些家庭歧视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告人,其监护人不愿为其辩护,甚至经法院多次反复通知仍置之不理;一些学校、单位对判处缓刑、刑满释放的未成年犯罪人也存在歧视现象,加上有的监护人拒绝履行监管义务,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得不到理解和温暖,不利于他们的教育、挽救和改造。

  三是协调配合机制有待改进。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团体的配合缺乏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指引,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条有相应规定,但在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没有一套统一的规定,造成审理、改造、挽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工作缺乏有效衔接、协调。

  四是社会调查制度难全面实施。根据最高院的建议,未成年人犯罪判决书后要附社会调查报告,并以此作为量刑的参考。但由于庭前社会调查需要邀请社会各方参加,牵制了法官很大的精力,降低了办案速度,致使社会调查制度难以全面实施。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加大非监禁刑处理力度。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成长环境、犯罪主观恶性等情况,充分利用量刑规范化规则,对一些主观恶性小、社会影响小、性质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加大适用监禁、宣告缓刑等非监禁刑及从轻判决力度,避免未成年犯罪人在监狱“交叉感染”。

  二是建立健全帮教体系。积极参与全方位、多层面的社会帮教工作,及时建立以公安、检察、学校、监护人为成员的帮教小组,建立帮教联系制度和帮教网络,定期让未成年犯罪人向小组汇报思想工作状况,促进其思想转变。

  三是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加强协调、沟通,构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以及教育、改造、帮教、安置等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的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注重法制宣传,认真开展以案释法等教育活动。突出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利于减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建议。

  四是试行社会调查员制度。尝试从学校、妇联等部门聘请热衷青少年教育的社会人士担任社会调查员,在庭前赴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告人所在的学校、社区或村委会、家庭进行调查,及时制作人格调查报告,作为合议庭量刑时是否适用缓刑的参考。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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