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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服务让和谐司法渐入佳境
作者:汪明卓  发布时间:2011-03-15 10:16:20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今年的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强诉讼调解,推动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对依照法律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案件,首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各级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5.29%,同比上升3.31个百分点,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3月11日中国法院网)

  当前,随着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步伐的逐步加快,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升,以和谐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求,变成了全社会的一种共识,自然也成为了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一个侧重点。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为各级人民法院深化调解服务、推进和谐司法提供了指导依据。一年来,人民法院调解服务所结出的累累硕果表明,和谐司法已深入人心,并渐入佳境。

  我国是个传统文化古国,和谐理念在国人心中根深蒂固,影响深远。即便在社会矛盾不断涌现、人民法院受案数量不断攀升的今天,仍有不少群众碍于面子、碍于情分不愿上法院,不想打官司。面对这样的情况,人民法院如何通过司法服务更好地化解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呢?答案不言之明,那就是切实深化调解服务。调解为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一个优质平台,通过对案件的全程全方位的调解,不仅可以避免判决可能带来的刚性对抗和进一步激发矛盾纠纷,而且可以尽可能照顾到各方当事人的思想情绪,在相对宽松的气氛中以更为柔和的方式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如今,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最高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高度重视调解服务,纷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强人民法院调解服务。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努力下,调解制度日渐完善、调解渠道不断拓宽、调解力度切实提升。调解不仅仅被运用在民商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还被拓宽至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案件调解、和解、协调等服务确保了调解被积极贯穿到了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全过程,调解或经调解撤诉案件比率逐年增长,每年都有数以百万计的案件通过调解结案,调解效应向四方辐射,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服务资源,提高了司法服务效率,缓解了社会矛盾对抗,营造了和谐司法氛围。

  时下,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强调和谐司法已是人民法院的服务主流。人民法院突出调解服务,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的大好局面、营造平安稳定社会氛围,恰恰是对服务主流的有力回应,也必将实现和谐司法效应的最大化,给人民群众以和谐、稳定、安宁。
责任编辑: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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