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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亡未尽卖房义务 儿有责代父履行
  发布时间:2010-01-28 16:41:44 打印 字号: | |
  2010年1月8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判决确认坐落于株洲市芦淞区麻纺厂宿舍一房屋的所有权属归原告蒋某所有;由被告冯某协助蒋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07年7月18日,蒋某与冯某之父(被告冯某代笔)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一份,由冯某之父将其所有的住房一套出售给蒋某,现金付款等条款协议签订后,蒋某按约定于2007年11月12日给付了购房款,被告之父将房产权证、国土证交给蒋某保管。之后,蒋某要求冯某之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冯某之父以种种理由,未予协办。现冯某之父已亡故,房产由冯某实际占有,蒋某多次找冯某协商,要求冯某协办房屋过户手续,冯某不愿办理。遂生纠纷。蒋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由冯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 2007年7月18日蒋某与冯某之父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蒋某已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冯某之父未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系不诚信行为,今冯某之父亡故,其子冯某(房屋实际占有者)也拒不协助。故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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