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4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9月17日,文某在芦淞区一加油站附近找债务人赵某索债未果,便将其非法拘禁于荷塘区海宏宾馆、天元区圆方宾馆、荷塘区财富宾馆及湖南工业大学附近一家小宾馆,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文某纠集易某和“敏伢子”(在逃)帮忙看守赵某。2009年9月23日赵某被公安机关解救,结束了赵某6天的非法拘禁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文某和易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文某是主犯,易某是从犯,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