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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劫“的士” 重刑惩其罪
  发布时间:2009-12-10 09:20:37 打印 字号: | |
  12月5日,芦淞法院一持刀抢劫“的士”的团伙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犯抢劫罪,其中二名分别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和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另一名被告人因系从犯和初犯且参与次数少,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受到了刑法重刑的惩处。

  今年3月31日至4月16日期间,被告人吴春波、吴慧波和李志明三人先后窜至株洲市芦淞区以搭乘出租车为名,用持刀、殴打等暴力方法相威胁,被告人吴春波实施抢劫出租车司机7次,抢劫财物价值6081元,被告人吴慧波实施抢劫4次,抢劫财物价值3350元,被告人李志明实施抢劫2次,抢劫财物价值1130元。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抢劫罪系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刑犯罪,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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