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芦淞法院一持刀抢劫“的士”的团伙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犯抢劫罪,其中二名分别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和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另一名被告人因系从犯和初犯且参与次数少,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受到了刑法重刑的惩处。
今年3月31日至4月16日期间,被告人吴春波、吴慧波和李志明三人先后窜至株洲市芦淞区以搭乘出租车为名,用持刀、殴打等暴力方法相威胁,被告人吴春波实施抢劫出租车司机7次,抢劫财物价值6081元,被告人吴慧波实施抢劫4次,抢劫财物价值3350元,被告人李志明实施抢劫2次,抢劫财物价值1130元。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抢劫罪系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刑犯罪,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