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5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梦奇、谢跃辉、姚世休、杨龙、成城三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9年6月16日零时20分许,被害人沈某与女友闲逛至株洲市神龙公园北侧公侧边的拱桥时,杨龙以撞人为由,对沈某实施殴打。成城、姚世休对沈某进行语言威胁,谢跃辉、刘梦奇望风,抢走沈某现金8元,后沈某到建设派出所报案。
2009年6月18日凌晨,建设派出所三位民警到神农公园有针对性的进行便衣巡逻,正当民警在事发地点休息时,过来五名青年,其中年龄稍大的就主动跟民警打招呼,问民警是否愿意一起打劫或盗窃。凭着刑侦直觉,民警感觉这五名男青年就是抢劫沈某的犯罪嫌疑人。于是民警们将计就计,一边商谈一起抢劫的事,一边暗中调集警力赶到现场将五名男青年抓获。经过讯问,五名男青年叫刘梦奇、谢跃辉、姚世休、杨龙、成城,且均对2009年6月16日凌晨在神龙公园北侧拱桥附近抢劫沈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以上五被告人以暴力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杨龙、成城、姚世休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谢跃辉、刘梦奇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成城在原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