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芦淞法院依法对有案件履行能力但既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又在限期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决定。
2008年8月,芦淞法院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湖南伟业基础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并于当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上诉,2009年5月27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由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伟业基础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88906.62元的民事调解协议。而后,被执行人未按约自动履行协议,7月2日申请人向芦淞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既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又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8月24日,执行人员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帐户,帐户余额达120多万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罚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