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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保安做小偷 罪有应得受严惩
  发布时间:2009-08-24 15:06:57 打印 字号: | |
  8月17日,芦淞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袁庆华利用曾在一家单位做保安“熟悉情况的优势”,心生邪念“重操旧业”,再次干起了曾经翻船的“小偷”行当,不想东窗事发,再次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袁庆华现年39岁,系湖南省株洲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1月2日被株洲市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被告人袁庆华积极改过自新,多年以务工谋生。2009年5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袁庆华自以为聪明,利用曾在株洲市芦淞区董家段高科园做保安熟悉情况的“优势”,采取翻围墙、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办公楼三楼,用事先配置的钥匙先后打开309、310办公室门,盗得309号办公室内被害人杨锡钢一台恒基伟业F88手机、蓝盖芙蓉王香烟四包等物,尔后又盗得310号办公室内被害人曾凤安抽屉信封内现金人民币1400元,经价格部门鉴定,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729元。案发后该被盗手机及赃款人民币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庆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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