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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遗产赠保姆 儿女不服上法庭
  发布时间:2009-08-24 11:06:14 打印 字号: | |
  2009年8月10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冯智、冯勇、冯晓萌三兄妹妹的诉讼请求,他们与其父亲生前所请保姆的遗产纠纷也随之了结。

  1987年6月,遗嘱人张福林与周庆如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且三原告均已成年。1996年8月,夫妻俩购买了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大冲口3栋203号房屋。为防止儿女们在他们死后因遗产发生争执,1999年6月23日,张福林与周庆如立下公证遗嘱:1、任何一方过世,上述房产不进行分割,由在世一方居住、使用,享有产权,儿女们不得提出任何异议;2、上述房产由在世一方进行分配处理,任何一方儿女不得干涉;3、夫妻双方所拥有的一切财产在其中一方过世后,由在世一方支配、享有、使用,儿女们不得提出异议。周庆如于2006年3月1日去世。2006年4月24日,张福林将此前的遗嘱进行了更改:1、张福林将芦淞区大冲口3栋203号房屋产权属于张福林个人的部分及一切财产,在张福林逝世后由三原告继承;2、张福林生前的生活委托三原告照顾;3、张福林逝世后,丧事全部委托三原告办理。因三原告均未履行对继父的赡养义务,2006年6月张福林雇请被告刘慈花做保姆,费用由其自行支付。2007年1月25日,张福林去世。此后,保姆向三原告出示了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将芦淞区大冲口3栋203号房产中属于张福林的部分及张福林的其他财产在其过世后全部由被告刘慈花一人继承。三原告认为张福林仅处理了属于他的财产,而属于周庆如的财产应由三原告法定继承,双方协调未果,由此酿成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遗嘱人张福林所立的三份遗嘱均系遗嘱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均经公证,合法有效。第一份遗嘱系遗嘱人张福林及配偶周庆如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认定为在周庆如去世后,遗嘱人张福林取得了夫妻共同财产及周庆如遗产的全部处分权。第二份遗嘱由于张福林在2006年12月25日所立第三份遗嘱中予以撤销,因此,案件处理的依据应以第一份和第三份的遗嘱内容为准。根据张福林和周庆如于1999年6月23日的遗嘱内容,周庆如去世后,张福林取得了属于周庆如生前的财产所有权,即夫妻共同财产转化成周福林的个人财产,因此,周福林在2006年12月25日的遗嘱中“将属于我的部分及我的其他财产在我过世后全部由现在照顾我生活的刘慈花一人继承”的内容中属于张福林的部分财产就包含了周庆如的财产。因此,三原告要求继承周庆如的遗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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