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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分析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09-07-23 17:28:09 打印 字号: | |
  芦淞法院民事审判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证人出庭率低。07年6月到09年6月,芦淞法院审结民事案件2115件,有352案需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出庭455人次,实际出庭了54人次,出庭率仅为11.87%。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目前法律仅空泛地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没有规定证人必须出庭及不出庭的不利后果,很多证人便以各种理由不出庭;其次是我国对出庭作证的证人权益保障机制缺失,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再次,办案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不够重视。长期以来,承办案件的法官、代理人对书面证言的运用习以为常,很少要求证人出庭,合议庭法官对有疑义的证据基本上都是庭后继续审查,传唤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多。两年来,芦淞法院为核实证据仅有11案传唤证人出庭,占全部民事案件的0.52%。2、证人出庭作证操作不规范。庭审前,一些当事人不安法律规定提前提出申请,而是庭审之前才提出申请,搞突然袭击,两年中,仅有25案中当事人依规定提出证人作出申请,占全部证人出庭作证案件的45%;庭审中,对证人发问、质证不规范,尤其是个别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在对证人的发问中带有人身攻击、侮辱、威胁等言辞,影响证人客观作证。证人证言采信不规范,对明显可以当庭认证的也留待庭后评议认证。3、个别证人出具虚假证言。个别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朋友关系、同事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违背客观真实性原则,作出有利于一方的虚假证言。两年中,有18人次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因客观性原因未被采信。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建议:1、立法上强化强制证人出庭措施。立法上要明确规定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仍拒绝出庭的证人,法庭可以采取传唤、拘传等措施;情形严重的,可对其处以罚款或拘留,促使证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2、建立证人权益保障制度。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利益。明确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误工费等,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结案前,先由申请方预付。同时,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利情形的发生,还辅之考虑以下因素:胜诉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如果没有被法官采信,该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胜诉方自己承担;如果部分被采信,则由各方分别承担;如果全部被采信,则由败诉方承担。3、完善证人作证规则,防止证人提供虚假证言。一方面可通过建立证人宣誓制度,以强化证人的责任心和义务感;另一方面可通过建立交叉询问规则,以有效地暴露证人证言中的矛盾、错误或不真实的因素,有利于揭示证人证言中的虚假成分,不给虚假证言以可乘之机。 4、加强普法教育。通过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证人履行出庭作证法律义务的意识,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自觉性、积极性。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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