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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银行卡盗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07-23 17:20:18 打印 字号: | |
  7月21日,芦淞法院对一起通过复制银行卡并通过摄像头窃取的银行卡密码在ATM机套现的谢建春等三被告人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被告人谢建春、谢金生、谢学文三人均系江西省瑞金市壬田镇下街村村民,今年1月19日、20日,三被告人连续二天先后窜到郴州市中山西街的中国银行网点、衡阳市汽车西站工商银行网点,通过在ATM自动取款机上安装摄像头、银行卡读卡器等设备,利用笔记本电脑复制银行卡,并通过摄像头窃取的银行卡密码,先后六次在ATM机上窃取现金8700元。1月21日,三被告人又窜至芦淞区芦淞市场的工商银行网点在ATM机上安装银行卡读码器与微型摄像头并取走后入住在株洲市芦淞区市府路经贸宾馆,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发现ATM机被人动过,即向公安人员报案,公安人员对辖区内的宾馆进行排查,在经贸宾馆内的三被告人抓获,并收缴其作案工具。案发后,被告人谢建春、谢金生、谢学文主动退还赃款人民币8700元。

  法院院认为,被告人谢建春、谢金生、谢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三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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