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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07-13 08:57:53 打印 字号: | |
  7月3日,芦淞法院对一起聚众非法携带易燃性物品汽油进入人流量密集且易燃物品众多的市场危及公共安全刑事案件作出宣判,7名被告人因触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被法院分别判处了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贺锋等7人,均株洲市淞北服装市场租赁经营户。2009年2月15日,淞北服装市场的主管单位株洲市百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封了部分租赁合同到期(2004年到期)后不愿意接受淞北市场改制的原始租赁个体户的经营摊位,不让其继续经营。当日下午,被告人贺峰、祝强、刘辉、何细春、张勇、丰建平、沈后武及黄建平、王登科(均在逃)等二十余人相互纠集,在株洲市体育路“茶仙坊”茶馆开会商量应对之策。经众人一致同意,决定采取将汽油淋在身上后围堵淞北市场大门的方式对百强公司进行威胁。会后采取群发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原始租赁个体户次日上午到淞北市场门口集合围堵市场。次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贺峰携带两瓶汽油,被告人丰建平、沈后武携带一瓶汽油,被告人刘辉携带六个空矿泉水瓶,被告人张勇、祝强、何细春及黄建平、王登科等人来到淞北市场,被告人刘辉将汽油分在六个空瓶内,因当时来人较少,围堵市场大门未果,众人于是互相喷淋汽油后一起冲进市场,被告人刘辉、张勇、何细春在市场内先后被市场保安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刘辉处收缴五个装有淡黄色液体的矿泉水瓶,从被告人张勇处收缴打火机一个。2009年2月17日、2月25日被告人祝强、贺峰被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祝强处收缴打火机一个。2009年3月5日犯罪嫌疑人丰建平、沈后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被告人刘辉处收缴的矿泉水瓶中的黄色液体含有汽油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峰、刘辉、张勇、何细春、祝强、丰建平、沈后武非法携带易燃性危险物品汽油进入人流量密集且易燃物品众多的存在极大火灾隐患的淞北服装市场,足以对淞北市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构成威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根据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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