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规章制度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关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旁听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9-06-01 15:18:08 打印 字号: | |
  为了进一步强化审判公开,增强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监督的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及相关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我区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旁听的案件为本院依法公开审理的刑事、民商事及行政一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复查和执行听证案件。

第二条 旁听案件分为集体旁听和个人旁听。集体旁听是指人大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在区政协的组织下,对本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进行旁听。个人旁听是指人大代表凭人大代表证、政协委员凭政协委员证、执法执纪监督员凭执法执纪监督证自行旁听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 集体旁听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区政协联谊联络委员会组织,审管办负责协调。

第四条 审管办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旁听的日常工作。各业务庭局应主动接受监督,每年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旁听案件不少于两次,重大案件和在当地有影响的案件应当作为重点旁听案件。

第五条 旁听的案件由各庭局负责选定,在开庭前7日将该案的基本情况报审管办,审管办在开庭前3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及相关资料通知、送达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法执纪监督员。

第六条 对于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各部门应热情接待,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应耐心依法解答。

第七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法执纪监督员参加旁听活动后,可以对庭审活动中的审判程序、审判能力、审判作风等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审管办负责收集。

第八条 审管办应当及时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法执纪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相关庭、局,各庭、局应认真进行整改。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网
联系我们
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坚固村政法路1号 ,邮编:412000,立案咨询电话:0731-28519200,0731-28519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