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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09-06-01 15:15:54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院裁判文书制作,强化对裁判文书的管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推进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及裁定书。

第三条 裁判文书的制作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各类裁判文书样式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意见》执行。

第二章 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管理

第四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上网发布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查、监督。各业务庭、局负责对本部门裁判文书的质量把关。办公室负责在株洲法院网发布,司法技术室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应作为考核法官业绩的重要内容。裁判文书如出现漏判、笔误、适用法条错误等问题应扣减承办法官的考核分数;如因裁判文书引发重大涉稳问题或出现错误判决,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审判人员对其撰写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审判长对本合议庭裁判文书质量审查把关,庭长负责对本庭的裁判文书质量把关,主管院长监督、指导分管业务庭的裁判文书工作,负责重大疑难案件裁判文书的审查把关。

第七条 各庭、局在报结案件时,应当同时向审管办报送一份结案文书的电子版,审管办在向中院审管办报表时及时报送结案文书的电子版。

第八条 裁判文书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在网上发布: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二)当事人双方明确表示同意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

第九条 下列裁判文书不应在网上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未成年人或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公开的案件;

(四)公开后可能产生负面效应和不良影响的案件;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案件。

第十条 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应严格依下列程序审核后方能发布,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案件承办法官是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制作裁判文书,同时还应征求当事人对网上发布的意见,当事人同意的应及时报本庭、局领导审核;

(二)庭、局长对本部门报送上网的裁判文书应认真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于每月20日前送审管办审查;

(三)审管办对各庭、局报送上网的裁判文书进行资格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上网条件的送办公室以备发布;

(四)办公室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院长审核并完成网上发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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