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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四个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13 13:49:56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审判委员会高效、规范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其任务是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决定其他审判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四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和管理,负责向审判委员会报告案件质量情况,分析瑕疵案件和违法审判案件,并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评定。

第五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如不是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列席参加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一)合议庭认为应宣告无罪的案件;

(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三)再审改判案件;

(四)抗诉不予支持的民事行政再审案件;

(五)社会影响大或者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群体性案件;

(六)其他疑难、复杂由院长、主管副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下列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宜:

(一)学习上级部门有关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审议、批准各类审判工作制度和规定;

(三)院长、副院长参加案件审理,当事人(被告人)申请其回避的;

(四)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有关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的瑕疵案件确认及责任追究;

(六)审判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判事项的提交、讨论、记录、执行

第八条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必须有书面审理报告,审理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主管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案件,审判管理办公室不予安排讨论。

第九条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主审法官、合议庭对事实、证据负责。庭长、主管院长应认真审查把关。

有三分之一的审判委员会委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的,审判委员会不予讨论。

第十条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前三天向审管办交申报表和审理报告,审判管理办公室凭申报表统一安排。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于会议前一天将有关材料送审判委员会委员,并负责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

案件讨论顺序按照优先刑事的规定排定,其他案件按案件提交顺序决定。对于情况特别紧急的案件,由主管院长提出,经院长同意,可安排提前讨论。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主管院长必须参加(院长同意不参加的除外)。审核该法律文书的庭长(含审判长)可以由院长指定列席参加。

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案件时,如再审意见为全案改判的,应由承办人在提交申报表时向审管办作出说明,审管办通知原审理该案的承办人或庭长参加。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听取承办人汇报案件,积极参加讨论,阐述观点要有法律、法理依据,用语规范,层次分明。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为:

(一)听取汇报;

(二)询问;

(三)主管院长发表意见;

(四)其他委员讨论、发表意见;

(五)院长归纳结论意见。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有效决议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一半以上。表决没有形成有效决议的,应于下次会议重新复议并表决。

少数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卷。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由参加会议的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审阅签名。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制作讨论案件笔录和会议记录,主要内容包括:议题、事由、观点、理由、意见以及表决情况和决议。

讨论案件笔录由各业务庭书记员记录,会议记录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案件笔录和会议记录,应做到全面、客观、准确、规范。讨论案件笔录应在五日内交委员签名。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决议一经作出,必须遵照执行,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改变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如因事实出入、适用法律不当或发现新的情况,由主管院长报院长批准,提请审判委员会复议。

第十八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上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予以改判的,合议庭应当将上级法院的改判结果通过审判管理办公室(或主管院长)向本院审判委员会通报。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定在每月第二周的星期五。必要时可更改会期,也可增加或减少会议次数。

第二十二条 所有参加和列席参加的人员非经审判委员会主持人的同意不得中途退出,其他人员非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出。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以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和决定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于二00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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