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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首例住宅专项维修金划转案宣判
  发布时间:2009-04-15 09:28:13 打印 字号: | |
  3月31日,芦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株洲首例住宅专项维修金划转行政诉讼案,因原告株洲市湘江四季花园业主委员会申请被告市房产局划转住宅专项维修金的条件尚不具备,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10月,建设部通过并颁发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8年2月1日实施。2007年12月以来,原告株洲市湘江四季花园业主委员会向被告株洲市房产局递交了关于要求将小区维修资金划归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的报告,而后多次交涉未果,于2009年2月10日,以市房产局不履行维修资金划归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法定职责向芦淞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金划转业主委员会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条件即: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开立住宅专项维修金专户;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等条件。但原告株洲市湘江四季花园业主委员会并不具备上述条件,为确保住宅专项维修金的安全管理,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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