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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狼入室酿苦果 野蛮敲诈入牢房
  发布时间:2009-04-14 09:12:45 打印 字号: | |
  2009年3月23日,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刘新有期徒刑三年,并对其所得赃款人民币13000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8年5月上旬起,被害人万某雇佣从事摩托车营运的刘新多次跟踪其丈夫肖某,并根据跟踪路程的距离按次支付给刘新5元到80元不等的费用。在跟踪过程中,刘新发现肖某经常跟被害人朱某接触,误认为他们有不正当关系,且发现朱某经济条件较好,遂萌生了敲诈朱某钱财的想法。但当被告人刘新向万某多次索要朱某的电话号码时,万某却不愿告知并拒绝接听其电话,刘新便采取毁坏肖某轿车以及威胁伤害肖某的身体的手段,并转而强行向万某索要钱财。万某被迫于2008年5月31日、6月7日、6月20日、7月12日分别付给刘新3000元、7000元、1000元、2000元。

  2008年12月1日,刘新将敲诈信放在朱某的轿车上,威胁要揭发其与肖某所谓的不正当关系,并向其索要人民币2万元。次日,刘新见朱某没有付钱,便持铁锤将朱某轿车左前门玻璃砸碎,并将另一封敲诈信和铁锤放在驾驶员座位,再次对其进行威胁。朱某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新于2008年12月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刘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对朱某的敲诈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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