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1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判处被告人佘君有期徒刑六个月,分别判处被告人黎万前、许蕾、张红强、陈泽松、徐宏胜四至六个月不等的拘役。
2008年8月,许蕾受黎万前之邀来到株洲,并在佘君、黎万前等人影响下加入传销组织。2008年9月,许蕾为购买传销产品,伙同佘君、黎万前等人预谋以许蕾在株洲开车将他人撞伤为由,向许蕾之母雷某索要15000元医疗费。2008年9月11日,许蕾在黎万前、张红强的帮助下,伪装成被殴打的假象,由陈泽松用手机拍照后,再用徐宏胜提供的手机卡将伪造的许蕾被殴打的照片以彩信的形式发送至被害人雷某的手机上。佘君、黎万前则冒充伤者的家人多次打电话威胁许蕾的母亲若不汇15000元到许蕾的帐户,就再也见不到许蕾。在与雷某的通话过程中,陈泽松、徐宏胜还用皮带抽打墙壁伪装成打人的声音,许蕾则故意发出惨叫和哭泣的声音假装正在被殴打,以博得母亲的同情。2008年9月17日,被害人雷某向其子许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帐户汇入3500元人民币。当晚,许蕾在黎万前、张松强的陪同下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取走34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黎万前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人员,赃款3400元被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佘君、黎万前、许蕾、张红强、陈泽松、徐宏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