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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南
  发布时间:2008-08-21 09:39:07 打印 字号: | |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以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2、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相关依据。

  3、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包括伤者与其单位鉴定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人员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单位的如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发票等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责任编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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