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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抓捕法不容 抢夺转抢劫领重刑
  发布时间:2008-08-18 10:46: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芦淞法院对抢夺他人财物后抗拒抓捕的被告人巴再林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现年19岁的巴再林系贵州省福泉市风山镇人。去年5月21日,因抢夺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今年1月31日,伙同他人窜至株洲市银隆大厦旁,趁被害人党风云不备,公然抢得党风云黄金耳环一对,价值1558元。在逃跑时,被害人的同事张相男、杨文书将被告人抓获,为抗拒抓捕被告人当场使用暴力,咬伤张相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巴再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累犯,故依法从重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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