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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关于创建“五型”法院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06-17 16:03:18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绩效考核综合评估体系的规定》、《湖南省法院系统司法状况考评办法》、《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创建“五型”法院目标考核办法》,全面落实《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案》,结合审判工作和本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加强和完善法院内部管理监督机制,综合评价法院及其部门工作的整体司法水平,切实保障法院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努力实现“创新型、规范型、和谐型、服务型和廉洁型”法院的创建目标。

二、组织机构

本院成立创建“五型”法院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政工科),负责考核材料和相关数据收集、核实、整理、分析、通报等工作,由政工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三、基本原则

1、考核责任的落实,以逐层负责、责任到人为原则。院长对全院考核指标负责;副院长对分管部门考核指标负责;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考核指标负责。

2、各类考核指标的信息采集、动态分析必须遵循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纪检监察室负责党风廉政考核数据和资料,政工科负责队伍建设考核数据和资料,办公室负责基础建设考核数据和资料,研究室负责全院司法绩效考核数据和资料,其他考核指标的责任部门见附表。

四、工作目标

法院工作综合排名进入全市基层法院前三名,力争评为“五型”法院建设先进单位。各部门工作力争进入年终对口考评的前三名。

五、基本制度

1、必须严格遵守《湖南省基层法院司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和《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

2、必须严格执行《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绩效考核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3、必须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和《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则》。

4、必须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案件管理信息表制度。司法统计数据以集中报结时所确认的案件管理信息表为依据,案件管理信息表的填写、微机录入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5、必须严格执行凭盖章的法律文书报结的制度。

6、必须严格执行凭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报结的制度。

7、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法院和本院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六、基本程序

1、各责任部门上报数据和相关资料。

2、政工科、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等部门分类进行

检查、核实、统计,并写出相关分析。

3、经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以《工作情况通报》形式予以发布。

七、数据及相关材料的报送

按照本实施细则表解的要求,实行月度考核、季度考核相结合。司法绩效考核指标实行月度统计,相关数据由上月21日统计到本月20日。其他指标分别实行季度统计或月度统计,相关数据由上季度末月21日统计到本季度末月20日,要求在季度末月21日前上报各汇总部门。

八、基本要求

1、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绩效考核综合评估体系的规定》、《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创建“五型”法院目标考核办法》,严格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要求和时间表进行实施,并高度重视数据的综合利用。

2、所有考核数据必须如实填写、录入、统计。案件承办人必须对案件流程管理表信息填写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立案庭、研究室对案件信息的微机录入和考核指标的统计分析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3、司法统计人员负责指导各庭室内勤做好统计工作,及时催收各庭室的司法统计报表及其他报表,做到每月有主要数据情况反映,每季有统计分析。

4、各庭室每月20日之前报送司法统计报表和当月所结案件的信息管理表。各庭室每月20日或每季度末月20日之前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和附件材料。

5、上报司法统计数据及相关材料必须以表格形式填写,

其他附件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裁判文书、记录规范。

6、研究室采取随机抽样的形式对各审判庭室案件管理信息的填写进行检查、核实,并将检查情况向考核领导小组汇报。

九、考核效应

为岗位目标管理考核、队伍分序考核以及评先评奖提供

基础指标和初步依据。
责任编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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