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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08-06-17 15:57:06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事执行裁判案件的审理程序,保证执行公正,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省高院《关于规范审理民事执行裁判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坚持公正和高效的原则,坚持立执、执监分离原则,坚持民事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的原则。在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

第三条 民事执行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对不需经诉讼程序确定的实体和程序事项,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所依法作出的裁判。

第四条 民事执行裁判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

第五条 审判监督庭负责对下列民事执行裁判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1、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案件;

2、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案件;

3、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4、其他需要裁判的案件。

第六条 当事人对本院自执案件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除罚款、拘留及限制出境的决定外)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局自行审查后作出书面处理结论。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结论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机构申请复议一次。

第七条 当事人对已执结案件提出执行异议或进行申诉的,不适用本规则。

第八条 民事执行裁判案件的当事人提出执行裁判的申请,必须是本院正在执行的案件。

第九条 民事执行裁判案件的当事人在申请立案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裁判的申请书;

2、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

3、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当事人是单位的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相关证据材料;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条 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相关卷宗由审判监督庭向执行局发出调卷通知,执行局自接到调卷通知后三日内移送相关卷宗材料。

民事执行裁判案件的编号为(xxxx)芦法民执裁字第x号。

第十一条 审理民事执行裁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第十二条 审理民事执行裁判案件一般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审判监督庭应在听证三日前将听证传票、申请书等文书送达给相对人。除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 听证申请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听证程序参照民事诉讼的庭审程序,按听证调查、听证辩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进行。

第十五条 经依法送达听证传票的当事人、第三人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 审判监督庭对民事执行裁判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理完毕。需要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日内提出申请,并逐级呈报主管院长审批,且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裁判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八条 案件复议期间,本院对涉及复议的内容不得采取处分性措施。

第十九条 法律文书除依本院规定应由主管院长签发的以外,其他由审判监督庭庭长签发。

第二十条 审判监督庭与立案庭、执行局在工作衔接过程中出现分歧时,由双方负责人协调处理。协调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建议召开协调会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行裁判案件结案后,应及时报结,并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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